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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離婚經(jīng)濟幫助”沒有想像的那么可怕
最后更新: 2024-04-12 10:13:31【文/觀察者網(wǎng)專欄作者 林立】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二》),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然而這個《解釋二》卻引發(fā)了網(wǎng)友們紛紛“吐槽”:結婚率還是太高了。有網(wǎng)友評論,《解釋二》偏向女性,是女權主義的表現(xiàn);也有網(wǎng)友評論,在男權社會,女性還是弱勢??淳W(wǎng)友評論,好像看一場大型辯論賽,雙方辯友似乎主要分為男性陣營和女性陣營,都可以從《解釋二》中看到對己方不利的一面。
作為一名法律從業(yè)者,我還是想盡可能不帶性別立場地談一談《解釋二》的“立法”傾向以及是否公平。
《解釋二》無疑是帶有一定傾向性的,雖然《解釋二》的正文沒有明說,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的征求意見寫道“依法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還是可以看出這次“立法”是傾向保護在婚姻關系中通常被認為的弱勢方——女人、老人、孩子和殘疾人。
為什么?真的如網(wǎng)友說的是女權主義戰(zhàn)勝了男權主義?我表示懷疑。
司法解釋的“立法權”掌握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常是由院長、副院長、專職審委會委員和部分庭長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委會的男女性別比,我沒有數(shù)據(jù),無從得知,但按官網(wǎng)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領導的男女比例是9比3。也就是說,司法解釋大概率還是一個由男性居多的機構制訂的。
當然,我們應該相信最高人民法院領導的專業(yè)素質和客觀立場,但我更愿意相信,在大多數(shù)時候和婚姻案件中女性仍然處于弱勢的現(xiàn)實,讓帶有傾向性的《解釋二》的出臺成為可能。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的領導,不管是男性還是女性,都看到了在現(xiàn)實婚姻關系中男女依然不平等的問題,認為需要司法予以干預。
就拿我個人經(jīng)驗來說,我曾經(jīng)當了十多年法官,審理過不少離婚案,也看過太多的“渣男”,相當于閱讀了N部“渣男進化史”,真可謂“罄竹難書”——離婚案的法庭也許是可以見到最多“渣男”的地方。有一個現(xiàn)象值得我們注意:離婚案原告大多是女性(按官方數(shù)據(jù),我國女性提起離婚訴訟的比例大約是70%)。為什么?道理很簡單,更多男性不想離婚。
摘自民政部《2022年民政事業(yè)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
是男性對婚姻更忠貞嗎?不是,至少不全部是。更可能的原因是婚姻對男性更有利。有些男人在家外“彩旗”飄飄,在家里“紅旗”不倒,不管家,不顧家,把孩子丟給女人和老人帶,過著比舊時代妻妾制度下還“瀟灑”、不是單身勝過單身的日子。如果離婚了,這日子就過得沒那么舒坦了,“紅旗”走了,“彩旗”來了,也許要養(yǎng)新家,也許要帶孩子,也許要付孩子撫養(yǎng)費,“幸福指數(shù)”直接下降。
就拿離婚后可能支出保姆費來說,就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在離婚前可能是長期“免費”的。更多的情況是,離婚了孩子一般歸女方直接撫養(yǎng),而協(xié)議或法院判決的撫養(yǎng)費,甚至可能不夠請保姆。因為,孩子與母親的天然連結與親近,可能使很多選擇離婚的女性明知帶孩子對其不利,還是選擇孩子。
作為一名男性,基于現(xiàn)實和良知,我實在沒辦法完全站在男性的立場“為男性說話”。就像最高人民法院的男領導們,我想,他們也看見了我看見的,所以才會支持《解釋二》。盡管我們不愿承認,但婚姻可能是男人可以占的最大便宜,至少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
從這個角度看,《解釋二》對女性等相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有必要的。很簡單的道理,和吃東西一樣,缺什么補什么。如果大多數(shù)女性在婚姻中處于強勢地位或已經(jīng)實現(xiàn)了實質性的男女平等,那么《婚姻法》《民法典》《解釋二》就不需要再提保護女性了,也就不需要《婦女權益保護法》了。
《解釋二》的內容很多,涉及重婚、“假離婚”、同居析產、直播打賞、父母在子女婚后為其購房出資的認定等等,限于篇幅,難以一一盡述。其中,第20條“離婚經(jīng)濟幫助的處理”,似乎是爭議最大的一條。
第20條規(guī)定的離婚經(jīng)濟幫助制度,其實不是什么新鮮玩意,《婚姻法》《民法典》都有規(guī)定,但一直沒有具體規(guī)定,所以,這個制度在實踐中很少被用,以至于很多人對這個制度無感,誤以為是《解釋二》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有網(wǎng)友說,第20條太不公平,如果女方出軌,男方還得管女方住,離婚太可怕,不如不結婚!我覺得,網(wǎng)友說的極端情形不是不可能出現(xiàn),但有必要先看清楚第20條,這條的適用是有前提條件的:離婚時,夫妻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仍無法維持當?shù)鼗旧钏?,請求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的。
也就是說,離婚時,一方的生活水平低于當?shù)仄骄剑硪环接钟胸摀芰?,才給予適用幫助。
幫助的方式可以是一定期限的房屋無償使用權、適當數(shù)額的房屋租金、通過判決設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權和其他符合實際的方式。也就是說,這個幫助主要是因為一方離婚后無房造成生活比較困難,另一方在居住方面給予的幫助。所以,當看懂了第20條后,離婚經(jīng)濟幫助制度沒有想像的那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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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 蘇恒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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