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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清代如何分配學額資源
關鍵字: 學額政治資源高考科考清代科考高考移民【下文作者:吳鉤,原標題為《宋朝是如何應對“高考移民”的?》】
北宋天圣七年(1029),開封府查出一起“高考移民”案件,讓許多官員都覺得荒謬。
——在講述這個“高考移民”案之前,我先說明宋朝“高考移民”指的是啥。說白了,就是士子冒籍參加科舉考試。當然將科舉比附成高考并不是很恰當,因為科舉是國家錄取政務官的制度,高考只是各高校錄取新生的全國統一考試。不過,將科舉時代的冒籍比擬成今人非常熟悉的“高考移民”(我們不妨仿造一個名詞:“科考移民”),倒是可以讓人一下子就明白了冒籍科考是什么回事。
宋代的科舉考試實際上只有兩級試:發(fā)解試與省試(殿試通常不淘汰,只排定名次)。發(fā)解試通常由各州郡主持,考生通過發(fā)解試取得一個“解額”(相當于錄取指標),才有資質參加省試。省試由尚書省的禮部主持,在京師統一考試,自然不存在“高考移民”的問題。所以,宋朝的“科考移民”行為都發(fā)生在發(fā)解試階段。
宋政府根據當地人口規(guī)模、文化發(fā)展程度等因素,給各州郡分配解額,這個解額確定之后,一般就固定下來了,比如西北某州郡人口十萬,解額是十余人;東南某州郡人口為二十萬,解額是二三十人。實行這樣的地區(qū)配額制,是為了讓各州郡的士子都有機會通過科舉被吸納進政府,特別是文化落后地區(qū)的利益能獲得保障。
但是,這種地區(qū)配額制也產生了另一種不公平:西北州郡的解額雖然只有十余人,但那里讀書人口的比例很低,每屆發(fā)解試的考生往往只有百人左右,也就是說,錄取率超過10%;而東南州郡的解額雖說有二三十人,但每屆考生多至二三千人之眾,錄取率只有1%。
這個問題歐陽修已經發(fā)現了,他說:“今東南州軍進士取解者,二三千人處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蓋已痛裁抑之矣;西北州軍取解至多處,不過百人,而所解至十余人,是十人取一人,比至東南十倍假借之矣。”因此,許多東南州郡的士子,為提高自己被錄取的幾率,便跑到西北州郡,冒用當地戶籍參加發(fā)解試。
另外,開封府作為北宋首都,人口超過百萬,參加發(fā)解試的士子之多,無疑居全國之冠:“四方士子客京師以待試者,恒六七千人?!敝醒胝峙浣o首都的解額也最多,如宋神宗時,開封府的解額為100 名。算下來,錄取率還是高于東南州郡。
而且,那時候開封府毫無疑問是全國文化中心,集中了最優(yōu)質的教育資源,在京師游學的士子,可以得到其他州郡無法比擬的優(yōu)質教育,順利通過發(fā)解試的機會也要大得多。用司馬光的話來說,“在京舉人追趨時好,易知體面,淵源漸染,文采自工……國家用人之法,非進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為詩、賦、論、策者,不得及第;非游學京師者,不善為詩、賦、論、策。以此之故,使四方學士皆棄背鄉(xiāng)里,違去二親,老于京師,不復更歸?!睙o數士子都跑到京城讀書,并想盡辦法參加開封府的發(fā)解試。司馬光認為,這也是“人之常情,誰肯去此而就彼哉”?
不過中國歷代科舉考試,都要求士子在戶籍所在地參加選拔試(發(fā)解試也是選拔試);由于“科考移民”占擠了本籍士子的錄取名額,常常會引發(fā)本籍士子的強烈抗議,因而歷朝政府通常也禁止“異地科考”。
趙宋立國未久,太祖趙匡胤便發(fā)布了一道關于科舉考試的法令:“應天下貢舉人,自今并于本貫州府取解,不得更稱寄應?!边@里的“寄應”,翻譯成大白話,就是“異地科考”的意思。根據“于本貫州府取解”的立法,一名士子如果想在開封府參加發(fā)解試,需要先獲得首都戶口。
話說天圣七年,有一名叫做王濟的廬州士子,為得到參加開封府發(fā)解試的機會,想破了腦袋。嘿,真讓他想到一個法子——原來他的哥哥王修已在開封府祥符縣購置了十八畝田產,有了首都戶口。王濟在申報戶籍資料時,便將兄長王修登記成自己的父親,這樣便取得了在開封府參加考試的資格。還有一個叫王宇的外地人,也冒用了王修的戶籍,將王濟祖上三代登記成自己的祖宗。誰知開封府在核查應屆士子的戶籍材料時,很快發(fā)現了王氏的造假。于是傳為京城笑談。還有人上書皇帝,要求實施更嚴厲的“異地科考”管制。
寧波天一閣藏明鈔本《天圣令》內頁,《天圣令》是北宋天圣七年[1029]修成的法令
但是,假如宋政府想完全禁止“異地科考”,那將是極不現實的——除非宋王朝是一個靜態(tài)、凝固如明朝初葉的社會。但宋代是一個允許自由遷徙、人口流動比較頻繁的繁華時代,許多士子都游學于京師,或者跟隨在外地工作的父親,早早就離開了家鄉(xiāng),你叫他們在發(fā)解試時必須千里迢迢跑回家鄉(xiāng)應考,于情于理都說不過去。
因此,宋政府在原則上要求發(fā)解試士子不得“寄應”的同時,也尊重現實,承認現狀,允許大宋士子在幾種情況下可以“異地科考”。我以北宋的三條立法為例來說明:
其一,大中祥符七年(1014)立法:“應進士并諸科舉人等,今后除取本鄉(xiāng)文解赴舉外,如是顯無戶籍,及雖有籍已離本貫、難更往彼者,即許召曾經省試舉人三人,或御試舉人二人,或命官一員,保明行止?!S于開封府投納、引驗,便與收接,依例考試、發(fā)解,并于卷頭分明開坐元本鄉(xiāng)貫并寄應去處?!?
其二,天圣七年 (1029):“舉人如有戶籍及七年以上、見居本處,即許投狀;未及七年、不居本貫者,不在收接之限。”
其三,嘉祐三年(1058)立法:“奉詔再詳定科場條制……(開封府)凡戶貫及七年者,若無田舍而有祖、父墳者,并聽。”
綜合這幾條法令,我們可以發(fā)現,如果你是宋朝士子,那么你還是有機會成為一名合法的“科考移民”的:
一種情況是,你沒有戶籍,或者雖有戶籍,但你已遠離戶籍所在地,難以返回,那么你可以尋求往屆省試進士三人、或往屆殿試進士二人、或朝廷命官一人作擔保,便可取得在開封府參加發(fā)解試的資格。
另一種情況是,你已入籍京城,自然就是合法的“科考移民”了。在宋代,要取得京城戶口并不太難,只要你在開封府購置有田產——這意味你要向開封府繳納二稅,開封府要給你編戶——便可取得京師戶籍(“北漂”已哭昏在廁所)。為什么上面提到的那個王濟非要冒充成他哥哥的兒子?原因就在這里。王濟冒籍事件暴露后,宋政府收緊了“科考移民”政策,要求必須取得京城戶口七年,并常居于此的士子,才有資質參加開封府的發(fā)解試。
還有一種情況,即使你在開封府并無產業(yè),但父祖的墳墓在那里,也可視同已取得京城戶籍。
宋朝政府對“科考移民”的有限放開,也讓不少士子有了機會鉆政策空子,導致宋代科舉考試中冒籍現象相當嚴重,比如家有資產的士子,往往“旋置田土,貫戶取解”。但盡管如此,我們還得承認,宋政府從北宋初期嚴禁“異地科考”,到后來有限度承認“科考移民”,畢竟順應了社會發(fā)展的趨勢。在一個充滿流動性的社會,政府的決策,應當是適應這種流動性,而不是對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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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鐘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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