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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律政司不滿黃之鋒等3人輕判:上訴要求加刑 案件今日審理
關(guān)鍵字: 黃之鋒香港律政司據(jù)港媒8月9日消息,曾揭開2014年“占中”序幕的9·26沖擊“公民廣場”事件的主要涉案人:時任“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時任“學聯(lián)”秘書長周永康及“常委”羅冠聰,在去年7月被香港東區(qū)法院判以非法集結(jié)罪定罪、并判處社會服務(wù)且緩刑。今年1月,香港律政司認為判罰過輕而不滿,就刑期問題向原審裁判官提出復核,律政司認為“實時監(jiān)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但原審裁判官認為律政司提出的復核理據(jù)說服力不足,維持原判。不過,律政司隨后已獲得上訴庭許可,可在上訴庭復核刑期,案件今早在香港高院上訴庭審理。
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
律政司一方陳詞時表示,原審裁判官忽略了案件的嚴重性,當時示威者強行沖入閘口,進入政府總部前的廣場,致使10名保安受傷,其中一人骨折。警方最終拘捕74名人士,當中包括本案3名答辯人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
律政司認為量刑需要有兩方面考慮,根據(jù)本案情節(jié)衡量非法集結(jié)的嚴重性,以及答辯人在非法集結(jié)中扮演的角色和行為。就暴力程度方面,雖然示威者沒有武器,但近100人參與推閘,并與保安發(fā)生糾纏。除此之外,更有保安在維護秩序中受傷,可見他們所用的武力不小。
律政司指出3人“既有預謀又有計劃”,他們一早就打算集會完結(jié)后便進入公民廣場。3人本來就知道會受到阻撓,所以只能硬闖才可以進入公民廣場,因此必然涉及暴力,“所謂的‘和平’、‘理性’、‘非暴力’根本就是口是心非”。
黃之鋒
據(jù)了解,案件還在繼續(xù)審理中。
據(jù)觀察者網(wǎng)之前報道,在2014年9月底,香港“學聯(lián)“”和“學民”發(fā)起罷課,抗議“政改落閘”,至9月26日,當時為“學民思潮”召集人的黃之鋒,號召學生沖入公民廣場,過程中黃之鋒等多名行動人士被捕,同時大量聲援民眾趕到金鐘公民廣場外聲援。9月28日凌晨,占中發(fā)起人戴耀廷宣布正式啟動“占領(lǐng)中環(huán)”,隨后“占領(lǐng)活動”又擴大至銅鑼灣、旺角,演變成“雨傘運動”。
黃之鋒與岑敖暉接受采訪時表示將認罪(圖片來自香港東網(wǎng))
而在去年7月,香港東區(qū)法院就9·26沖擊事件,裁定羅冠聰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立,黃之鋒和周永康也分別被認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立;羅冠聰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wù)令,黃之鋒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wù)令,周永康被判監(jiān)禁3星期緩刑1年。當時,法官判刑指,三人為年輕“學運領(lǐng)?”,事發(fā)至今近兩年,屬于初犯;且三人是真心為自己的政治理念,目的不是為自己或傷害他人,年輕人未必考慮后果,故法庭要比較寬容地去了解他們的犯案動機,他們雖魯莽但非十分暴力;此外法庭也認為周永康應(yīng)判80小時社會服務(wù)令,但因為他要升學,所以判緩刑。
而就在今年7月“占中”案件的審理中,黃之鋒表示認罪。
- 原標題:香港律政司不滿黃之鋒等3人輕判 上訴求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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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劉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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