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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通過境外NGO管理法引外媒關注 全國人大:境外NGO不是來拉隊伍的
關鍵字: 境外NGO管理法通過據新華網4月28日消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8日下午以147票贊成、1票反對、1票棄權,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加強對境外非政府組織(NGO)在華活動的管理。 法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四條,包括總則、登記和備案、活動規(guī)范、便利措施、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境外NGO境內活動管理法后,美國立刻對此“深表關切”,擔心中國警方加緊控制外國NGO。
4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
境外NGO境內活動管理法指出,本法所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境外NGO依照本法可以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保等領域和濟困、救災等方面開展有利于公益事業(yè)發(fā)展的活動。境外NGO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
法律規(guī)定,國家保障和支持境外NGO在中國境內依法開展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境外NGO在中國境內依法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務。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境外NGO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公布業(yè)務主管單位名錄,為境外NGO開展活動提供指引。
法律同時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境外NGO提供政策咨詢、活動指導服務。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統(tǒng)一的網站,公布境外NGO申請設立代表機構以及開展臨時活動備案的程序,供境外NGO查詢。
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認為,根據境外NGO境內活動管理法,警察將有更大權力監(jiān)管境內的外國NGO,這些NGO如果被列入公安部門黑名單,將被禁止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或活動。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發(fā)言人普萊斯表示,“這項法律將進一步收緊中國公民社會的空間,限制美中兩國個人和團體的接觸?!?
普萊斯稱,“鑒于充滿活力的公民社會是穩(wěn)定和繁榮的基石,(奧巴馬)行政當局表示強力支持中國公民社會在各個層面所發(fā)揮的作用。”
他還表示,“我們敦促中國當局尊重公民的人權和自由,其中包括維權人士,記者,商業(yè)團體,從事發(fā)展的專業(yè)人士以及組成公民社會的所有人士,保護外國NGO在中國的運作能力?!?
媒體報道,目前在中國長期活動的境外NGO有1000個左右,再加上展開短期合作專案的組織數量,總數可能已達7000個左右。
2014年12月及2015年4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兩次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日前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該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根據這份草案,中國公安部門將擁有對被懷疑的境外非政府組織(NGO)進行約談負責人、停止活動、列入黑名單這三項權力。新華社報道中稱,三審稿中新增加的這三項權力,主要針對的是"危害國家安全、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等情形。
這部《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自從兩年前浮出水面以來,一直備受外媒關注。去年,該法律草案第二次審議期間,歐美國家的政府、商業(yè)、學術機構紛紛表達了憂慮,認為該法案一旦獲通過,將極大地限制外國NGO在華的運作,進而阻礙NGO領域的國際交流,損害中國“公民社會”的發(fā)展。
在昨天的全國人大新聞發(fā)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表示,法律草案二審稿是在2015年4月公布的,到今天通過這部法律用了整整一年的時間。過程中也包括專門去聽取了在華活動的很多境外的NGO的意見和建議,比如國際地質科學聯合會秘書處、美國能源基金會北京辦事處、英國國際救助兒童會北京代表處,還有德國工商大會、英國英中貿易協(xié)會等等。
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負責人郝云宏答記者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答記者問
昨天的新聞發(fā)布會是關于新通過的法律和決議的專題新聞發(fā)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法工委社會法室巡視員郭林茂、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負責人郝云宏。共同回答關于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的問題。
發(fā)布會上,眾多外媒圍繞境外NGO境內活動管理法提出了多個敏感問題。比如美聯社北京分社記者提問:既然中國對境外的非政府組織采取歡迎、開放的態(tài)度,而且剛才也肯定了他們在30年來中國改革開放的積極作用,但是為什么不允許他們在中國成立分社機構,不允許他們在中國發(fā)展會員?在法律當中又有一個例外,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可不可講哪些機構在中國有這個特殊的待遇在中國發(fā)展會員,為什么要進行這些差別化的對待。謝謝。
郭林茂表示,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在原來的二審稿規(guī)定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只能設一個代表機構,通過這次我們的修改完善,境外非政府組織設多少代表機構不再限制,只是根據你的業(yè)務范圍、活動地域及開展活動的需要,設若干個都行。既然我們的代表機構放開了,分支機構就沒有必要存在。而為什么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就是原來有一些國外的自然科學的學術機構、學術單位曾經在中國設立分會,對這些已經設立的分會我們認可。
關于發(fā)展會員的問題,郭林茂表示,首先境外非政府組織到中國來是做有利于公益事業(yè)發(fā)展的事情來的,不是拉隊伍的,沒有必要在我們這里發(fā)展會員。其次,中國的組織,基金會也好,社會團體也好,可以在中國發(fā)展會員,但是中國這些社會組織發(fā)展會員是中國的法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不具備法人資格,開展臨時活動的也是短期活動,活動完就走了,發(fā)展會員不符合中國的法律規(guī)定。為什么還有一個國務院規(guī)定的除外?就是說原來一些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發(fā)展過會員,這些會員主要指國外自然科學的學會,中國的專家、學者、科學家加入了這個學會,這是一個現狀。另外,中國政府也支持科學家、學者加入國外的科學機構,所以國務院規(guī)定的除外,這就意味著以后我們的一些科學家、專家學者也好,加入境外機構成為會員,要經過國家的同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巡視員郭林茂答記者問
以下為全國人大新聞發(fā)布會中就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草案的問答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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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梁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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